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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18

  核心内容:根据刑事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的不同,律师介入的时间有所区别。一般而言审查起诉以后就都可以委托律师,而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的刑辩律师可提前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因当事人被关押和外面无法联系,这时只能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为其聘请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会及时至侦查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了解情况,会及时至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案件后期的进展情况,家属可直接问律师,无需去办案单位问询.

  对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和已移送到法院审判的被告人,家属可随时委托律师为当事人提供辩护。

  二、受害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代理人。

  也就是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此之前,只能请律师代写控告材料和进行法律咨询,不能正式委托律师介入诉讼。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刑事辩护:刑事辩护是指那些受到刑事控告的人针对检控方的犯罪指控,为证明自己的无罪或罪轻所进行的辩解活动。其中,被告人通过律师或其他人的帮助而进行的辩护,属于“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在没有其他人帮助的情况下自行实施的辩护,属于“自行辩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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